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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說你知道,監護權爭奪戰

兩個曾經相愛的人會決定離婚,中間一定有很多新仇舊恨,有夫妻帶著剛出生或者年紀有小的孩子走上法庭的案例,正常來說許多夫妻會為了年幼的孩子忍耐家庭不和,忍耐妻子的不賢淑,忍耐丈夫的不忠,忍耐各種問題,但特例的情形也會出現,可想而知期間的故事,不是你我能夠置喙。夫妻交惡之後,對於婚姻有共同意識決定離婚,但對於監護權誰都不肯放手,最常聽見的原因是單純想要孩子監護權「就只是不想給對方監護」,孩子變成一個東西,討論的理由是要獨享或是共享。明明就知道對孩子來說怎樣最好,但往往夫妻間總會忽略對孩子最好的選擇,轉向自己利益為主,監護權的官司是條漫長又難熬的路途,本來溫柔賢慧的媽媽,可能變成憤怒情緒起伏不定的母親,一個慈愛負責的爸爸,變成難以變通的父親。這樣的改變讓監護不論裁判給哪方,對孩子來說都不是最好的選擇,但這樣的改變我們又能責怪誰呢?責怪不願放手的媽媽還是爸爸?我想沒人有立場出來指責,或許雙方都還是愛孩子的,只是這份愛落後再利益前面,落後再出口氣,徵信社有免費法律諮詢,能幫助委託人解決法律問題,幫助客戶解開法律疑惑。

 

監護爭執點,透過額外協商解決

離婚最主要就是處理兩件事,財產與孩子,財產我們能夠透過法院按照民法財產分配的規定判決,可以預測,但有關孩子監護,未成年子女權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歸屬哪哪一方,在實務上爭論不休,沒有標準答案。如果沒約定要哪方單獨行使監護,就是共同負擔,困擾的是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在子女就學後得動不動就遇到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事項就得去找另一方商量,為此有一部分人希望單獨監護,再辦理孩子生活事項就能單獨決定。但對另一方來說,單獨監護就像剝奪他們做父母的權利,為此照顧一方希望能通行無阻,非照顧一方則希望保留名義上的監護,彼此在這點上糾纏不清。於是有人提供第三種方法,登記共同監護,但可以約定在某些事項上有單獨決定的權利,像是就學、就醫、銀行開戶等,請律師幫你們協議,以免日後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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