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訂購了預售屋,當天也支付了訂金,並簽下預售屋契約書,另外押了八萬元本票,與四十萬的本票。如今因為經濟問題,想要解約但對方不肯,如果對方想他追討八萬元的本票,胡先生有需要支付嗎?由於仲介沒有給契約審閱期,簽約時也沒有給契約書,以及本票影本和訂金的收據,該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呢?

 

專家評論: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在訂立契約前,要有三十天內的合理審閱期限,如果違反此條例,此契約就算無效。也就是說。在購買物品時,可有三十天的審閱期,但購屋方面沒有這麼長的時間,只有五到十天不等,需要看個案而定。依照過去的購屋糾紛來說,購買者有後會的情形,大多都已沒收訂金,因為不想上法院,所以認賠了事。對於胡先生的案例,說對方沒有審閱期,未來在法庭上,也很難提出有利證據,所以建議胡先生,還是與對方先商談,看是否能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討回部分訂金,讓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有關交易糾紛,或者是立契約有疑問,都可以委託徵信社協助,獲選優良徵信社推薦,有各種徵信服務,可以協助您解決問題。本徵信社有法律顧問協助,能替您解決法律相關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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