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問題多更多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可以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如果雙方沒有協議或是協議失敗,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是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職權商量裁定。夫妻雙方監護權無法達到共識,可以向法院提出酌定監護權,顧名思義就是由法院依據子女最佳利益,決定誰才是最合適的監護人。如果決定共同監護子女,表示離婚後兩人都仍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子女的重要事項要父母都同意,對外都要蓋章才算完整,所以在某些方面,對子女未成年前需要監護人同意的事項,都必須兩人一起蓋章簽名,但相對而言這就造成很多麻煩。在孩子年幼時共同監護能給孩子較完整的教育規劃,但如果兩人本來在孩子教養問題上就存在多方意見,共同監護只會造成摩擦加大。離婚後還得為孩子的問題吵架,明明已是脫離的關係,卻還得見到這張臉,單獨監護或許比共同監護來得更為合適。共同監護可以就不同階段制定彈性的書面約定,像是子女和哪一方居住、要何時探視子女、扶養費如何分攤等等,做好事前規劃避免產生疑慮,徵信社有免費的法律諮詢可以幫助客戶理解相關法律,以便解決各種問題。

 

孩子意願難捉摸,主觀判斷決定一切

雖然法官在審判子女監護權官司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來判斷,並參考社工訪視的監護報告,做出判決,但大多的法官還是會依照自身判斷來決定,而這些裁決則可能造成人倫悲劇。之前藝人跟豪門丈夫爭奪監護的新聞沸沸揚揚,引發社會與論及相關人士批評,官司從美國打回台灣,結果兩邊判決相差甚大,也讓民眾不解台灣法官的決定。法官以自身判斷來決定誰對孩子才是最好,雖然有其他相關考量因素,但往往主觀觀念就決定一切,且台灣法官大多缺乏兒童心理學專業訓練,早期只會粗暴著問孩子比較喜歡爸爸或媽媽,可能傷害到孩子的心理,所以更必須加以了解後,判決父母其一方能提供孩子充滿愛且健康的成長環境。不是提供完整漂亮的教育計劃,就能代表愛孩子,而是要從行為上來取決,且小孩的心思相當複雜,喜歡的可能說成討厭,一時情緒所言答非所問,更不能代表孩子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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