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住所喬不攏,可簽分居協議書

很多人都曾經在電視或是報章雜誌上看過,因為不履行同居義務所以遭到伴侶提告,最後逼不得已被迫與伴侶同住或是分居離婚的案例,婚姻制度內確實有夫妻須履行同居義務的規範,但是夫妻住所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媳婦需要住進婆家這種不成文的規定只是傳統社會男尊女卑的遺害,不代表非這麼做不可,若是因為夫妻住所無法達成共識,最後分居離婚的機率很高。

彰化縣徵信公司調查發現,最近幾年台灣開始流行簽訂婚前契約,用簽合約的方式約定與規範夫妻雙方,避免「婚後走針」,造成其中一方的不平等待遇或做出不合理的要求,而婚前契約內可以規範的除了夫妻財產制度、生活習慣以外,還包含夫妻住所。婚姻制度內要求夫妻須履行同居義務,但是夫妻住所必須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的,不得因為單方面的要求就要伴侶配合,簽訂婚前契約就是最好的保障方式。

有太多的年輕男女,在婚前都只是一心想著要與對方共組家庭,所以忽略了有很多事情都必須要達成協議,沒有想到要簽訂婚前契約,婚後才感到後悔莫及,以為無法補救,其實婚後也是能夠簽訂協議書的,特別是對夫妻住所達不到共識的時候,簽訂分居協議書的夫妻也大有人在。用協議書的方式互相約束,既能夠保障雙方權益,亦能省去委託徵信社蒐證的費用。

 

夫妻分居滿兩年可協議分居離婚

大多數的民眾都只知道,結了婚的夫妻就是應該要住在一起,彰化縣徵信公司發現,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其實這是婚姻制度裡約束的夫妻同居義務,所以有些人會在吵架以後,包袱款款就離家出走,住旅館、住飯店、搬回娘家或是搬進親戚家、獨自在外租屋,以為這樣能夠維持婚姻關係,還能保障自己的權益,當然也有些伴侶藉故搬離夫妻住所是為了金屋藏嬌、與第三者共築愛巢,殊不知,就算沒有外遇對象、沒有跟其他異性同居,元配也能夠在委託徵信社協助蒐證後,以不履行同居義務提告的。

不只是婚前契約,如果夫妻雙方婚後因為住所問題僵持不下,亦能夠簽訂分居協議書,達成分居的共識,期間不得與其他異性同居、不得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滿兩年後,若是仍舊達不到同居共識,則可以協議分居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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